1 「病人自主權利法」自民國108年1月6日正式實施,有意願接受預立醫療照護諮商(簡稱為ACP,即Advance Care Planning)的人,須年滿20歲或未滿20歲但已婚者;心智能力缺損或已接受監護宣告的人並不適合參加。 (病人自主權利法: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L0020189) (安寧照顧基金會病主法專區:https://www.hospice.org.tw/care/law)
註 1:除配偶之外,二親等血親包含、子女、父母、手足、孫子女/外孫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二親等姻親包含公婆/岳父 母、女婿/媳婦、弟媳/兄
嫂、姊夫/妹夫、小姨/小叔、妯娌/連襟等。 註 2:病人自主權利法第 9 條規定,經意願人同意之親屬亦得參與諮商,二親等內之親屬死亡、失蹤或具特殊事由時,得不參與。諮商機構管理辦法第 8
條規定:意願人無二親等內親屬,或二親等內親屬因死亡、失蹤或具特殊事由無法參與預立醫療照護諮商時,應由意願人以書面提出無法參與之事
由或檢具相關證明。
最後更新:2024-06-26 16:58: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