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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風室

本室介紹

端正政風、澄清吏治是政府推動行政革新的重要目標之一,亦為本室主要業務職掌。政風機構未成立前係依據中央命令附著各機關人事行政工作中,依法執行人事查核業務,惟因組織體制未臻健全,應有之功能未充份發揮,為此,行政院乃擬定「政風機構人員設置管理條例」,提請立法院審議,於81年6月16日三讀通過,作為政府機關將人事查核單位改制設立政風機構之法令依據,同年7月1日奉總統明令公布實施。
本室亦貫徹實施本條例,承法務部及輔導會之命,旋即籌備改制事宜,在組織員額編制及經費預算等完成法定程序後,奉令於82年元月18日依法成立本院政風室,並依職掌規劃調整業務,期有效推動工作。
 

人員與職掌

本室現行單位編制設主任1員、專員3員及科員1員。
業務分工如次:

主任 分機3500

綜理本院(含鳳林及臺東)政風業務。

專員 分機3501

年度廉政工作計畫。
廉潔楷模選拔及獎勵廉能事項。
公職人員財產申報及陽光法案。
廉政會報。
預警作為及再防貪作為。

專員 分機3503

預防及發掘貪瀆不法事項。
協助處理檢舉陳情事項。
政風興革處理事項。
廉政宣導與社會參與。
廉政風險評估。


科員 分機3502

廉政倫理事件登錄及規範。
公務機密維護事項。
機關安全維護事項。
廉政評鑑。
推動機關行政透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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