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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大專區 - 醫學教育與研究專區 - 教師進修獎勵要點

臺北榮民總醫院玉里分院教師進修獎勵辦法
中華民國97年5月13日擬定
第 一 條 為鼓勵員工進修提昇本院醫療素質,特訂定本辦法。
第 二 條 本辦法適用對象為編制內員工,按月支給待遇,並取得教師資格之同仁。
第 三 條 本辦法所稱進修、研究,係指員工在國內、外學校或機構,修讀與職務有關之學分、學位或從事與職務有關之研習、專題研究等活動。
第 四 條 本法所定帶職帶薪進修、研究,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全時進修、研究:係指基於教學或業務需要,主動薦送或指派員工,在一定期間內,經辦妥請假手續,並保留職務與照支薪給而參加之進修、研究。
       二、部分辦公時間進修、研究:係指基於教學或業務需要,主動薦送、指派或同意教師,利用其授課之餘仍應留院服務時間,經辦妥請手續而參加之進修、研究。
       三、休假進修、研究:係指依規定核准員工休假而從事學術性之進修、研究。
       四、公餘進修、研究:係指基於教學或業務需要,主動薦送、指派或同意員工利用假期、週未或夜間參加之進修、研究。
       本法所定留職停薪進修、研究,係指基於教學或業務需要,同意員工在一定期間內保留職務與停止支薪而參加之進修、研究。
第 五 條 下列進修、研究給予公假:
       一、全時進修、研究。
       二、部分辦公時間進修、研究。但以經服務單位主管主動薦送、指派或事先同意者
為限。
參加部分辦公時間進修、研究,未符合前項第二款但書規定者,得經服務單位
            主管同意,以事假或休假處理。
第  六  條  服務單位主管主動薦送、指派或同意員工參加各項進修、研究,應考慮單位人員調配狀況;並應依據單位發展需要,審查員工進修、研究計畫,以免影響單位人力及業務執行。
第 七 條 員工參加進修、研究,得按下列方式予以獎勵:
       一、依規定補助進修、研究費用。
       二、依規定向機關、機構或團體申請補助。
       三、依規定改敘薪級。
       四、協助進修、研究成果出版、發表或推廣。
       五、列為聘任之參考。
       六、列為單位主管遴(甄)選之評分條件。
       七、進修、研究成果經採行後,對本院或服務單位業務有貢獻者,依規定核給獎金或推薦參加機關、機構或團體舉辦之表揚活動。
第 八 條 本法所定補助進修、研究費用,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教師經服務單位或主管基於教學或業務需要,主動薦送或指派參加國內進修、研究者,給與全額補助。
       二、教師經服務單位同意,參加與教學或業務有關之國內進修、研究,得由服務單位視經費預算,給與半數以下之補助。
       前項進修、研究費用,包括依主管教育行政機關訂定之收費標準所收取之學費、雜費、學分費及學雜費。進修、研究人員應於學期或進修、研究階段結束後,憑成績單及繳費收據視經費情形酌予補助;不及格科目,不予補助。
第 九 條 本院得視實際需要,編列年度預算,鼓勵員工進修、研究。
第 十 條 員工進修、研究期限屆滿或屆滿前已依計畫完成進修、研究或因故無法完成者,應立即返回原校服務,不得稽延。
第 十一 條  員工進修、研究後,如未獲續聘,除有不可歸責於當事人之事由外,應按比例償還進修、研究期間所領之薪給及補助。
第 十二 條  本辦法規定,於下列人員準用之:
       一、各級單位主管及同仁。
       二、依人事法聘任之助理研究人員及專業技術人員。
第 十三 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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