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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風室

科室介紹

政風機構未成立前係依據中央命令附著各機關人事行政工作中,依法執行人事查核業務,後經行政院擬定「政風機構人員設置條例」,提請立法院審議,於八十一年六月十六日三讀通過,作為政府機關將人事查核單位改制設立政風機構之法據,同年七月一日奉總統明令公佈實施。  


人員與設備

本室於民國八十二年依據政風機構人員設置條例正式設立,以端正政風,促進廉能政治為主要任務,單位編制設主任一員、科員一員。具體職掌如下:

1. 關於本機關政風法令之擬定事項。
2. 關於本機關政風法令之宣導事項。
3. 關於本機關員工貪瀆不法之預防、發掘及處理檢舉事項。
4. 關於本機關政風興革建議事項。
5. 關於本機關政風考核獎懲建議事項。
6. 關於本機關公務機密維護事項。
7. 其他有關政風之事項。


服務項目

1. 加強推動興利服務,促進廉能政風
2. 發掘重大貪瀆弊端,遏止不法發生
3. 加強有關維護措施,維護本院安全


相關訊息

(一)綜合業務:

1. 政風工作對本院醫療行銷及員工向心力均有實質效益,而且政風整體業務之推展對本院醫療保健行銷方面有正面及均衡之發展與互動。
2. 本院政風工作均能按年度計畫策劃推動。本室除能具備前瞻概念,特別注重創新與行銷觀念,對同仁之專業能力高檔均給予高度的肯定。工作監督考核均能落實。

(二)貪瀆預防:

1. 本院政風督導小組會報對本院行政風氣、防弊措施執行成效及政風案件均能適時檢討,並由相關單位研議具體可行改善措施。
2. 本室依法申報公務人員財產,並依相關規定實施形式或實質審查,審查紀錄及各項表冊、簽處資料裝訂完整。
3. 預防貪瀆調查(研析)專報已按規定編撰。對可能產生貪瀆不法因素或弊案發生之原因研討改進措施及建議事項,並結合行政措施落實辦理後評估執行成效。
4. 主動評估本院易滋弊端業務,或針對違法失職案件,協調訂定具體防弊(改進)措施,執行成效良好。
5. 政風查察(訪)與政風座談結合單位政風狀況,妥擬查訪項目或座談重點,有計畫、有目標實施。周延規劃辦理。
6. 採購監辦業務執行成效(對法務部函發「機關辦理採購案件一覽表」、「機關採購異常審查提列分析表」及輔導會訂頒「強化採購作查核要點」執行分析比對、建立檔案資料-發掘貪瀆線索列案資料之研析運用成果)。

(三)查處工作:

1. 政風資料蒐集,均能結合機關政風狀況整體規畫指導。本院如發現有政風(貪瀆)線索必依規定程序適時報會處理,分別錄案簽請分別錄案簽請核閱。
2. 查處均能依法行政、適法周延。刑事責任、行政責任、澄清結案及強化相關預防措施。

(四)公務機密安全暨設施安全:

1. 適時訂定或修訂預防危害或破壞事件、公務機密維護規章或措施之相關規定。
2. 實施保密宣導方式分別為書面、電子公布欄、口頭宣導。
3. 本院每年按計畫實施定期或不定期(無預警)保密檢查。
4. 每年定期召開「安全防護會報」。
5. 定期實施安全檢查,發現缺失及問題簽請首長核閱後協調相關部門就特定個案追蹤改進並回報結案。


未來展望

1. 推動設置廉政專責機關,統籌事權,發揮團隊力量,促進廉能政治。
2. 周延陽光法案,推動建立公務行為規範,加強宣導,落實執行。
3. 協助機關建立標準作業程序,達成簡政便民目標;建立興利行政觀念,使公務員勇於任事。
4. 貫徹「興利優於防弊」、「預防重於查處」、 「服務代替干預」之三大工作原則。
5. 配合「掃除黑金政策」,強化政風系統防強化政風系統防貪堵漏功能,加強發掘惡性或組織性之重大貪瀆案件。


聯絡方式

專線:(03)594-1691
總機:(03)596-21341#106、1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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