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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心障礙鑑定

新制身心障礙鑑定申請流程

1. 申請新制身心障礙鑑定者,請先至戶籍所在地鄉(鎮、市、區)公所申請身心障礙者鑑定表,請備齊相關資料如下:
 

民眾至鄉鎮市區公所申請身心障礙者鑑定表

應備文件

Ø 身分證影本及印章。
Ø 三個月內1吋半身照片3張。
Ø 身心障礙手冊或證明(初次鑑定者免持)。
Ø 身心障礙者因障礙情況改變,自行申請重新鑑定者,應另檢具3個月內身心障礙相關診斷證明書。
Ø 如欲申請到宅鑑定,請攜帶足資證明全癱無法自行下床、需24小時使用呼吸器或維生設備、長期重度昏迷或其他特殊困難無法自行至醫院機構辦理鑑定之診斷證明書。


2. 持身心障礙鑑定表至醫院門診掛號(疾病相關科別)。

3. 民眾依其障礙類別掛相關門診科,請診間醫師進行第一階段身心障礙鑑定。    (初次鑑定者免附診斷證明書)。

4. 門診護理或醫企室人員聯絡功能鑑定師進行第二階段身心障礙功能評估。

5. 醫務企管室人員完成上線資料登錄作業後將鑑定表寄送各縣市衛生局。

6. 經各縣市衛生局鑑定表經登錄後,轉至各縣政府社會局或巿府社會科。

7. 各縣巿社會局依鑑定結果核發身心障礙證明。


※ 有關身心障礙鑑定及其它就醫等相關問題,請洽醫務企管室企劃組,    電話:03-5962134 #2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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