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首次申請:依據醫師法第11條:「醫師非親自診察,不得施行治療、開給方劑或交付診斷書。」開立診斷書,病人應親自就醫。
門診病人
請先至門診掛號,於醫療診察時說明欲申請之種類,櫃台繳費後請持收據及證明書換領單至本院住出院櫃臺用印。
若離院當時未申請,日後需補開診斷證明書時,請至門診掛號申請,由原診治醫師開立,若醫師離職,則可掛「原就醫科別」之醫師開立。
急診病人
請於離院前告知醫師或護理師,櫃檯繳費後請持收據及證明書換領單至本院住出院櫃臺用印。
若離院當時未申請,日後需補開診斷證明書時,請至門診掛號申請,如原就診為急診外科,則於門診掛外科;如原就診為急診內科,則於門診掛內科。
住院病人
請於出院前向病房書記申請,櫃檯繳費後至本院住出院櫃臺用印。
二、已開立過:申請時無須掛號,請至本院住出院櫃臺辦理。
三、一般診斷證明書費用:
(無職榮民第一份免費,第二份之後每份25元)
2.英文診斷證明書每份200元
四、申請應備證件(供核對及影印留存)
申請人
應攜帶證件
病人本人申請
身份證正本及健保卡
(外籍人士須具備護照、居留證)
代申請人 (病人本人委託他人代申請)
病人及代理人身份證正本及健保卡
病人之委託書正本
法定代理人申請 (未成年人、受監護宣告之人資料)
未成年人:
法定代理人身份證正本及健保卡正本。
法定代理人與病人之關係證明文件
(戶籍謄本或病人身份證正本及健保卡正本)
受監護宣告者:
(戶籍謄本或病人身份證正本及健保卡正本)。
法院裁決書。
戶籍謄本。
具繼承權者申請
(其配偶、直系親屬或法定代理人)
具繼承權者之身份證正本及健保卡正本。
與病人之關係證明文件。
病人除戶證明(戶籍謄本或死亡證明書)。
本項如由代申請人申請,需備齊前述資料及委託書、代申請人身份證正本及健保卡正本。
最後更新:2025-11-12 15:30: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