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病歷資料內容: 1. 申請人條件: (1) 當事人。 (2) 當事人之直系親屬、法定代理人(需檢附當事人委託書) (3) 非當事人或直系親屬、法定代理人之受委託人(需檢附當事人或委託人(法定繼承人)之委託書) 二、攜帶證件:(雙證件驗證) (1) 申請人為病人本人,申請時請出示國民身份證供查驗。 (2) 配偶或直系親屬代理申請時,請出示病人及法定代理人之雙方國民身份證正本(未成年人以戶口名簿取代)及代理申請之委託書證明文件供查驗。(需載明委託意旨、影印範圍之委託書) (3) 保險公司提具投保時病人所簽概括性條款之同意書,不能視同上項所稱之委託書,請保險公司依正常公文管道查詢。 (4) 病患為死亡者,具其繼承權之親屬,均可申請,需檢具病人除戶證明(戶籍謄本)、具繼承權者或直系血親者之國民身份證正本、與病人之關係證明文件;院外死亡者,由申請之親屬於申請同意書上註明病患已死亡。 三、提領病歷複製本之時限: (1) 單張病歷複製:當天交付。 (2)全本病歷複製本:3-7 日內交付。 (3) 中文病歷摘要:7 日內交付。 四、受理時間: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8點-12點及下午13點-17點) 五、病歷影印收費標準: (1) 基本費:費用200元。(含10張內,超過每張5元計價)。 (2) 若當日有看診,則病歷複製以每張5元計價。 (3) 出院病歷摘要每份:100元。 六、醫院各部門同仁在法律上對病人病情及健康資訊負有保密責任,嚴禁將病歷交給病人或其家屬自行影印。
最後更新:2023-11-03 14:58:3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