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辦說明
附註:醫療法第71條規定,「醫療機構應依其診治之病人要求,提供病歷複製本,必要時提供中文病歷摘要,不得無故拖延或拒絕;其所需費用,由病人負擔。」
【標示∗的欄位請務必填寫】
病歷複製線上申請函
驗證錯誤訊息
除整本病歷外,此為複製範圍
範例:病歷摘要、檢查報告、檢驗報告、門診病歷、住院病歷、整本病歷
本人或家屬,請詳述
範例:034799595#123,09001231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