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為強化申報人持有虛擬資產實際狀況之查核,參考提供虛擬資產服務之事業或人員洗錢防制登記辦法,增列「錢包地址(區塊鏈上用來接收和發送虛擬貨幣的獨特標識符,類似於銀行帳戶號碼)」為虛擬資產應申報內容。
二、該項須申報之標準為「申報人、其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分別所有各類虛擬資產合計,於申報日新臺幣或折合新臺幣交易價額二十萬元以上者,即應將各類虛擬資產申報,但該類虛擬資產交易價額在一千元以下者,無須申報。」
三、修正相關法令資訊請至「法務部廉政署網頁-防貪業務專區-業務宣導」頁面下載參考。
最後更新:2025-08-26 12:18: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