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眾持有之慢性病連續處方箋第二、三次給藥屆滿日(迄日,意指最後領藥日期),如介於111年1月29日至111年2月6日者,得提前自111年1月19日(春節前10天)起,接受民眾預領下個月之用藥。 範例:第2、3次建議領藥期間:2022/01/24~2022/01/30(迄日介於 111/01/29~111/02/06,可於111/01/19 起提前領藥)
最後更新:2024-02-15 17:01: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