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營造無障礙友善就醫環境,並保障身心障礙者就醫權益,依《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60條規定,視覺、聽覺或肢體功能障礙者於合格導盲犬、導聾犬、肢體輔助犬陪同下,或由專業訓練人員帶同幼犬執行訓練時,得自由出入公共場所、公共建築物、營業場所、大眾運輸工具及其他公共設施。醫院屬公共場所及公共建築物範疇,依法不得拒絕其自由出入,不得附加其他出入條件,亦不得收取額外費用。
導盲犬、導聾犬及肢體輔助犬均屬依法執行任務之工作犬,並非一般寵物。為維護使用者安全及工作犬執行任務功能,請民眾於院內遇見時,配合「不餵食、不干擾、不拒絕、主動詢問是否需要協助」原則,勿任意觸摸、呼喚、拍照逗弄,或以食物、聲響、手勢等方式吸引及干擾。
另依相關規定,導盲犬通常配戴導盲鞍,訓練中幼犬多著訓練背心;使用者或訓練人員並應攜帶相關證明文件,以利辨識。
最後更新: 2026-04-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