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辦說明
附註:醫療法第74條規定,醫院、診所診治病人時,得依需要,並經病人或其法定代理人、配偶、親屬或關係人之同意,商洽病人原診治之醫院、診所,提供病歷複製本或病歷摘要及各種檢查報告資料。原診治之醫院、診所不得拒絕;其所需費用,由病人負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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病歷複製線上申請函
驗證錯誤訊息
除整本病歷外,此為複製範圍
範例:病歷摘要、檢查報告、檢驗報告、門診病歷、住院病歷、整本病歷
本人或家屬,請詳述
範例:034799595#123,09001231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