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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議規則及執行

一、會議規則:

  1. 本會每季開會乙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並視提案需要得邀請相關部門人員或專家學者列席,列席人員不具表決權。

  2. 會議應有半數以上成員出席始得開會,成員無法與會時,可由代理人出席,表決事項應有出席成員半數以上同意始得通過。

  3. 本會成員均為無給職,但院外成員依規定須每半年出席1次,以支付出席相關費用。

  4. 會議由召集人主持,召集人不在時可由副召集人代替主持;召集人、副召集人皆不在時,可由召集人於成員中指定一人主持會議。

  5. 會議紀錄應經院長核定後,所提案件方可生效。

  6. 決議事項於需要時,得照會相關單位協助執行或配合推動,且跟催執行成效。

 

二、會議執行:

  1. 決議事項隨會議紀錄,由召集人決議交辦後,宣達至各責任單位。

  2. 本會交辦事項之責任單位與會代表,應於會後將決議事項宣達單位負責執行人員,未有與會代表者應於接獲會議決議後,即刻實施交辦事項。

  3. 本會之各項決議事項,責任單位需於下次會議時回覆執行計畫及執行情況。

  4. 針對決議事項有異議者,應於會議後檢具相關資料,併入會議紀錄中呈核至召集人,另由本會進行決議事項更新與列管追蹤。

 

三、其它:

本設置要點修訂需經簽奉院長核定後實施,如有未盡事宜,得另行修訂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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