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末期病人不施行心肺復甦術衛教單張

末期病人不施行心肺復甦術衛教單張

   心肺復甦術,簡稱CPR( cardio pulmonary resuscitation),意指有人因故造成呼吸、心跳停止,而產生瘁死現象時,緊急搶救患者免於死亡的一種技術。對急性呼吸或心跳停止的病人(如溺水、觸電、車禍、外傷、心肌梗塞)施行CPR的結果,常有機會可以挽救回其生命,這是施行CPR最重要的目的;但是病人也可能因為急救過程腦部缺氧時間過久而喪失大腦功能,變成殘障、昏迷不醒、植物人,最糟的情形就是病人仍然不治死亡。

  通常醫院執行心肺復甦術時,需在病人的氣管中插入一條約 0.70.8公分直徑粗的塑膠管,以外接呼吸器助病人呼吸。病人若心跳停止,則利用電擊或心臟按摩術助他恢復心跳,上述方法有時會壓斷病人肋骨,並經常造成病人鼻咽喉黏膜的受傷及出血。對於慢性重要器官或多重器官衰竭病人施行 CPR不僅急救成功機會極少,在急救過程常會出現如上述之併發症;即使急救成功了,也可能只是維持短暫(如數小時到數天等)或無品質的生命。在醫院中常見到急救成功暫時挽回生命的病人,因為痛苦會去拔急救時插入氣管的管子,所以醫護人員只好把病人的手固定在床欄上,病人插著管子不能言語,全身又動彈不得,只能默默流淚。有時病人會因生氣受到如此折磨,而閉眼不理睬人。由於這類病人的病因仍在持續惡化,急救並不能真正挽回他的生命。最終多無機會拔除呼吸管,只得在痛苦不堪,又無法以言語表達的情形下,辛苦的走完一生。

  心肺復甦急救術運用在急性意外事故或心臟病發作之病人身上,是極珍貴有效的方法,常可挽救寶貴的生命。但若用於末期病人,除了增加病人許多折磨痛苦之外,並不能真正挽回生命,甚至可能延長病人處於瀕死狀況的時間,毫無尊嚴可言。在世界主要先進國家,不為末期病人作急救,早已是符合醫學倫理的行為。許多末期病人也早已簽好同意書,請求醫院到時候不為他做急救(DNRDo Not Resuscitation)

  台灣在 2000年立法院三讀通過【安寧緩和醫療條例】並由總統公佈施行後,DNR簽署在本國已有法源依據。期待末期病人及家屬對於急救都有真實的認知,能預先簽署不施行心肺復甦急救術的意願書或同意書,要求醫師不要在臨終時給予急救,讓病人平安尊嚴地去世。重要的是,簽署上述意願書或同意書,並非意味放棄了病人。DNR簽署後,醫療人員仍會盡力用各種方法,讓病人能盡量感到舒適,免除痛苦之折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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