長照服務對象:
★ 65歲以上失能者
★ 55歲以上失能原住民
★ 失智症患者(檢具由神經科或精神科專科醫師開立失智症診斷證明書,並載有評估效期1年 內CDR:1分以上之檢查報告)
★ 領有身心障礙證明
★ 評估期間符合中央健康保險署公告之急性後期整合照護計畫之收案對象
並經照顧管理專員評估,長照需要等級第2級(含)以上者。
*全日住宿式服務、團體家屋服務之服務使用者,不可使用長期照顧服務。
服務內容:
(1)照顧服務(包含居家服務、日間照顧服務、家庭托顧、到宅沐浴車服務)及專業服務(由專業人員教導個案提升自主生活能力或提升照顧者照顧能力,包含復能照護、個別化服務計畫擬定與執行、營養照護、進食與吞嚥照護、困擾行為照護、臥床及長期活動受限照護、居家護理指導與諮詢)
(2)交通接送服務:載送往(返)住家至醫療院所就醫或復健之交通接送。
(3)喘息服務(包含居家喘息服務、機構住宿式喘息服務、日間照顧中心喘息服務、小規模多機能服務-夜間喘息、巷弄長照站喘息服務)
(4)輔具及居家無障礙環境改善服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