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末期病人不施行心肺復甦術(DNR)家屬常見問答篇

末期病人不施行心肺復甦術(DNR)家屬常見問答篇

  1. 問:末期病人或其家屬簽署不施行心肺復甦術意願書或同意書後,還可以反悔嗎?
    答:當然可以,但必須以書面聲明方式撤回方才生效。 【安寧緩和醫療條例】第六條規定:「代理人可隨時自由以書面撤回其意願之意思表 示」,若有以上情形發生,務必請以書面方式,要求撤回 DNR之簽署(建議最好請一名見證人副署)並載明撤回時間。醫療人員會將此書面簽署之文件,黏貼在病歷上,以資證明。

  2. 問:簽署不施行心肺復甦術(DNR)之後,是否宣告已被醫護人員放棄?醫療品質也會下降?
    答:當然不會。 依據安寧緩和醫療條例第七條第三項之規定,DNR簽署主要是同意在臨終、瀕死或無生命徵象時,不施行心肺復甦術。在病情發展到此階段之前,只要是對病人不適症狀控制有助益的治療性介入,包括點滴,輸血,藥物,檢查(驗)等都會如常進行。當病人進入臨終或瀕死期時,治療目標將轉為盡量減少病人的不適症狀,包括停掉不必要的藥物,開立控制可能出現的疼痛,躁動,呼吸道分泌物,以及噁心嘔吐等所需之藥物。

  3. 問:不施行心肺復甦術意願書與不施行心肺復甦術同意書有何不同?醫療人員如何提供?昏迷病人親屬間之意見不一致時,應如何決定?
    答:「意願書」是由意識清楚之病人本人簽署,並需兩名見證人副署。「同意書」是當末期病人意識不清或無法表達意願時,由其最近家屬一名簽署。依照「安寧緩和醫療條例」第六條規定,最近親屬之範圍及先後順序為:一、配偶。二、成人直系血親卑親屬。三、父母。四、兄弟姐妹。五、祖父母。六、曾祖父母或三親等旁系血親。七、一親等直系姻親。唯其意見不得與末期病人於意識昏迷或無法清楚表達意願前明示之意思表示相反。此條文尚規定:『最近親屬意思表示不一致時,依前項各款先後定其順序。後順序者已出具同意書時,先順序者如有不同之意思表示,應於不施行心肺復甦術前以書面為之。』因此,當家屬間之意見不一致時,應依上述順序進行決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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