適用對象:依公務人員任用法、醫事人員人事條例任用或依聘用人員聘用條例聘用,且實施輪班輪休之醫療照護人員。
工時
輪班輪休人員之每日辦公時數8小時,延長辦公時數,連同正常辦公時數,每日不得超過12小時;延長辦公時數每月不得超過80小時。
更換班次時,至少應有連續11小時之休息時間。
輪班輪休人員於辦公日中繼續工作4小時,至少應有連續30分鐘之休息,休息時間不計入辦公時數,並由各單位於辦公時間內調配之。
本院輪班輪休人員每週2日之休息,依業務需要業經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同意,調整為每4週內有8日之休息。
主治醫師及專科訓練期滿之聘用住院醫師每日辦公時數,依其與醫院之約定或排定之班表辦理。專科訓練期間之聘用住院醫師依住院醫師勞動權益保障及工作時間指引相關規定辦理。
輪班輪休人員為救護傷病生命、搶救重大災害、處理緊急或重大突發事件、辦理重大專案業務之延長辦公時數,連同正常辦公時間,每日不得超過14小時。但有緊急救護等急迫必要性,且機構人力臨時調度有困難者,得不受每日辦公時數14小時之限制,惟不得連續超過3日。
上述得不受更換班次,至少應有連續11小時之休息時間規定。
單位:人事室 聯絡電話:03-9905106#2405 吳小姐
最後更新:2024-07-29 11:28: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