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院會三讀通過「護理人員法第37條條文修正草案」,明定未取得護理人員資格,卻執行護理人員業務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3萬元以上、15萬元以下罰金;雇用未取得護理人員資格者,也可處1萬5000元以上、15萬元以下罰鍰。
最後更新:2023-06-15 11:31:3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