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院長信箱

填寫意見函

院長電子信箱依據「處理人民陳情案要點」受理您對本院行政興革之建議、行政法令之查詢、行政違失之舉發或行政權益之維護。您對本院之興革建議會受到院方之高度重視、儘速處理及回覆。對於其他與本院無關之意見、同一事件重複陳情者、廣告等,本院將不予處理。

依據行政院暨所屬各機關處理人民陳情案件要點第14條辦理:人民陳情案件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受理機關得依分層負責權限規定,不予處理,但仍應予以登記,以利查考:

  • (一)無具體內容或未具姓名及住址者。
  • (二)同一事由,經予適當處理,並已明確答復後,而仍一再陳情者。
  • (三)經查證所留姓名、住址、聯絡電話或電子郵件位址屬偽冒、匿名虛報或不實者。
  • (四)非陳情事項之主管機關,接獲陳情人以同一事由已分向各主管機關陳情者。

前項第二款一再向原受理機關或其上級機關陳情而交辦者,受理機關得僅函知陳情人,並副知交辦機關已為答復之日期、文號後,予以結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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