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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見問題

相關法規:

1.醫療法第70條第3款-醫療機構對於逾保存期限得銷燬之病歷,其銷燬方式應確保病歷內容無洩漏之虞。
2.醫療法第71條-醫院應依其診治之病人要求,提供病歷複製本,必要時提供中文病歷摘要,不得無故拖延或拒絕;其所需費用,由病人負擔。
3.醫療法第72條-醫療機構及其人員因業務而知悉或持有病人病情或健康資訊,不得無故洩漏。
4.醫療法第74條-醫院、診所診治病人時,得依需要,並經病人或其法定代理人、配偶、親屬或關係人之同意,商洽病人原診治之醫院、診所,提供病歷複製本或病歷摘要及各種檢查報告資料。原診治之醫院、診所不得拒絕;其所需費用,由病人負擔。
5.醫師法第23條-醫師除依前條規定外,對於因業務知悉或持有他人病情或健康資訊,不得無故洩露。
6.護理人員法第23條-除依前條規定外,護理人員或護理機構及其人員對於因業務而知悉或持有他人秘密,不得無故洩漏。
7.電子病歷製作及管理辦法
8.個人資料保護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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